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公(儒)决字[2025]第0373号

  被处罚人李**,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城步苗族自治县儒*******,现住城步县儒林镇第六*******。
  现查明:2025年07月05日20时许,李**在儒林山寨看见其老公杨巍把胡力琦抱进杨巍车的副驾驶位,李**怀疑其二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于是李**上前拉开杨巍车辆副驾驶室的车门,想将胡力琦拉出质问,随后二人发生口角并引发肢体冲突,二人扭打在一起后不久被双方朋友拉开,双方发生肢体冲突的过程中李**将胡力琦的面部抓伤并将胡力琦后脑部位的头发扯下一把,胡力琦将李**左右脸部抓伤,右胸前部和右手前臂处打伤,经伤情鉴定,胡力琦受伤轻微,李**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的陈述、违法行为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视频监控。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