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市公楼(洞)决字[2025]第0892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北省监利市三洲*******,现住湖北省监利市三洲*******。
现查明:2025年7月15日下午6时许,违法行为人张×因为其老板与××××项目有经济纠纷,主动进入××××项目工地,使用其哥哥的铁拐杖砸烂工地的10樘板房窗户玻璃。
以上事实有报案人陈述、违法行为人陈述、手机录像截图、拐杖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送湖南省岳阳市监管支队岳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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