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涟公(茅)不决字[2025]第0088号

  违法行为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茅塘*******,现住:湖南省涟源市茅塘*******。
  现查明2025年6月2日10时许,肖艳霞、罗**等人到龙山去游玩,护林员戴从阳经过时,怀疑肖艳霞等人在龙山偷挖药材,戴从阳上前劝阻,后双方发生争执,经询问双方当事人、调取现场周围监控、并找途径的路人取证,均只能证实当时双方发生了口角争执,并没有引发打架。经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室鉴定戴从阳的伤情结果为不构成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监控资料、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