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大)决字[2025]第1223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彭XX与易XX等人在XX市XX区XXX酒吧内娱乐,娱乐过程中因琐事彭XX所在的XXX、XXX卡座与曹X等人所在的XXX卡座发生肢体冲突,彭XX在冲突过程中对XXX卡座一女子进行了推搡,并挥手想要殴打其。双方冲突过程中造成了酒吧公众场所秩序的严重混乱,并间接造成第三方的酒吧工作人员轻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其余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视听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彭**于2025年2月因吸毒的行为被涟源市公安局处行政罚款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款之规定对其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