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花)决字[2025]第1468号

  被处罚人钱**,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花门*******,现住隆回县花门街道新*******。
  现查明:2025年7月12日,违法行为人钱××在用货拉拉车辆帮下单客户运送货物时,客户提出让钱××兑换现金帮助交易买酒,钱××使用自己名下中国银行卡(6217857500051901×××)收取来路不明资金13000元钱,兑换了12500元钱的现金交给卖酒人,除去运费、高速费用,钱××获利204元。经公安部反诈平台显示,钱××所收取的13000元系受害人周××的被诈骗资金。
  以上事实有报案笔录、聊天记录、银行卡流水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系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钱**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隆回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