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公(鹿)决字[2025]第0576号
被处罚人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张谷*******,现住湖南省岳阳县张谷*******。
现查明:郭X于2025年7月20日晚21时许,陪同朋友曹X(待查)在岳阳市岳阳楼区火车东站附近购买到依托咪酯,之后两个乘坐网约车到东茅岭友阿附近,在乘车途中曹X拿出刚买的依托咪酯烟弹,装在电子烟杆上开始吸食。在曹X的劝说下,郭X接过烟杆吸食了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
以上事实有郭X的陈述与申辩,现场检测报告(尿液检测、毛发检测),在逃人员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2025年8月1日,郭*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吸食“依托咪酯”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郭*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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