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赫公(赫)不决字[2025]第0229号
违法行为人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桃江县武潭*******,现住:武潭镇善溪村老屋*******。
现查明2025年7月11日,蒋**在飞机APP上寻找兼职,一位ID为“林”的人提供一份发送快递短信(实际可能为诈骗短信)的兼职,蒋**接受兼职后发送了52条短信给对方指定的电话号码,并收到20元报酬。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应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蒋昊杰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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