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淮)决字[2025]第1994号
被处罚人叶**,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淮川*******,现住湖南省浏阳市淮川*******。
现查明:2025年4月18日,叶XX在明知电信网络犯罪上游犯罪嫌疑人利用自己的银行卡转移网络犯罪资金,仍提供卡号为623090180XXXXXX2895的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卡给他人转移资金, 导致电信诈骗受害人刘XX向叶XX提供的卡号为623090180XXXXXX2895的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卡转入一万元。2025年8月1日,叶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有1、叶XX的陈述和申辩;2、受害人刘XX的陈述及立案决定书;3、银行流水;4、到案经过;5、 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
叶**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叶**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浏阳市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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