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雁公(治)决字[2025]第0306号
被处罚单位:喆啡酒****,地址:,法定代表人:彭***
现查明:2023年02月17日、2023年03月25日雁峰区XX酒店在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时未按照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的要求进行登记,也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备,导致2023年3月25日在酒店8602房间内发生未成年人刘X香被强奸的案件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1、犯罪嫌疑人阳XX、李X的供述与辩解;2、受害人刘X香的陈述;3、证人戴XX、陈XX等人的证言;4、现场检查笔录;5、酒店住宿单;6、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衡阳市农业银行衡州支行缴纳罚款壹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