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溪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泸公(武)决字[2025]第0184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泸溪县洗溪*******,现住湖南省泸溪县武溪*******。
  现查明:2025年7月19日,违法行为人张**在泸溪县武溪镇城北社区狂战网吧上班时(张**系狂战网吧网管),扫地阿姨符七姐将打扫卫生时拾得的华为智能电子手表交到张**手中,张**将该华为智能电子手表放在网吧收银台上的圆形笔筒内。2025年7月24日,张**在网吧上班时,发现丢失的华为智能电子手表一直无人认领,便拿来查看,张**在查看过程中发现该电子手表绑定的有微信付款码,遂产生盗刷微信余额的想法,张**将该智能电子手表据为己有,并在淘宝平台购买一款相仿的电子手表用于调包。2025年7月26日,张**为盗刷他人丢失的华为智能电子手表中的微信钱财不被发现,乔装打扮后乘车从泸溪县白沙镇至沅陵县,在沅陵佳慧坤隆超市用盗取的华为智能电子手表上的微信付款码,盗刷540元钱购买了一条“和气生财”香烟和盗刷230元钱购买一条“芙蓉王(硬金)”香烟,又前往沅陵县老医生迎宾南路店盗刷98元钱购买了一盒他达拉菲药,张**在沅陵乘车至白沙途中,将盗来的华为智能电子手表丢入沅江中,所购买的两条香烟和一盒药品已供自己使用。张**所盗的华为电子智能手表经被侵害人提供购买价值证明为227.6元钱,三次盗刷他人微信余额财物868元钱,共1095.6元钱。案发后违法行为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主动赔偿受害人损失。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视听资料、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前科材料、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违法行为人张**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泸溪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泸溪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泸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