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德山分局(樟)决字[2025]第0053号

  被处罚人田**,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现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
  现查明:2025年07月07日晚20时违法行为人田**在与周长江散步时的教唆周长江到常德市樟木桥街道五一安置小区内盗窃一辆电动车,周长江同意后,田**骑电动车将周长江带到五一安置小区,后周长江实施盗窃。经常德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周长江盗窃的电动车在鉴定基准日常德市场的合理价格为970元。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周长江、田**询问笔录 2.报警人王艺兴询问笔录 3.书证物证 4.物价鉴定等证据证实。
  因投案自首,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田**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