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毛田*******,现住湖南省湘乡市毛田*******。
现查明:2023年11月4日19时许,违法行为人谢X与受害人刘X在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街道X停车坪内,双方在商量赔偿时起争执相互推搡,违法行为人谢X将受害人刘X推倒在地,致使刘X手臂擦伤、左眼受伤,后经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受害人刘X的伤情为轻微伤。2024年2月5日,违法行为人谢X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24年2月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作出岳公(咸)决字【2024】第0146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谢X行政拘留五日。后经行政复议,认定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未保障谢X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决定撤销岳公(咸)决字【2024】第0146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受害人刘X提出申请,要求重新对其伤情进行鉴定。2025年7月9日,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刘X的伤情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受害人陈述、视频监控截图、法医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谢**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五日。因谢**之前已被执行行政拘留五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折抵五日,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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