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回)决字[2025]第0614号
被处罚人杨**,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宁县回龙*******,现住回龙寺镇杨田村2*******。
现查明:2025年1月27日,因杨××于2019年在新宁县回龙寺镇杨田村2组李××家(外号:“××”) 围墙旁的楼梯过路时摔了一跤,当天14时许,李××的儿子李××正在其家房屋侧面修建围墙,杨××正好从其家侧面小路通过,杨××觉得李××家修建的围墙影响其过路,于是用手推脚踹的方式将李××正在修建的围墙损毁。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2.受害人的陈述、3.户籍资料、4.到案经过、5.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七日。因违法行为人杨**年满七十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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