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高)决字[2025]第1222号
被处罚人颜**,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渡头*******,现住湖南省涟源市渡头*******。
现查明:2025年7月31日16时40分许,颜XX驾驶湘KXXXXX号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至华常高速公路XXX公里(XXX收费站)处,因实施了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颜XX陈述和申辩材料、查获经过、现场违法照片、公安内网驾驶证信息查询件、车辆信息查询件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颜**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娄底分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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