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慈公(观)决字[2025]第0590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慈利县零阳*******,现住湖南省慈利县零阳*******。
  现查明:2025年07月31日22时许,曾xx酒后在慈利县xx街道xx酒店巷口“xx”店内吵闹,并用手电筒照店内其他人眼睛。刘xx见状便向他人询问情况,曾xx又转而对刘**辱骂,并用手电筒照刘xx眼睛,刘xx便冲到曾xx面前推了曾xx一下,二人由此拉扯起来。田xx见二人拉扯,便跑到曾xx处用手肘肘击曾xx颈部。刘xx与曾xx在拉扯时刘xx将曾xx手电筒拿走并摔在地上,曾xx随即将手电筒捡起并砸到刘xx左侧后脑勺。刘xx被砸后用右手朝曾xx面部打了一拳,并用手从背部抓住曾xx将其摔倒,刘xx在曾xx倒地后又用右脚朝曾xx右肩膀踹了一脚。
  以上事实有刘xx、田xx的陈述与申辩;曾xx的陈述;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慈利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慈利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慈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