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邓)决字[2025]第0712号

  被处罚人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武冈市邓家*******,现住湖南省武冈市邓家*******。
  现查明:2025年7月8日,戴宏楚叫来师傅准备在自家围墙上安装防盗窗,因戴宏楚修建围墙的地方与戴**家存在争议,于是戴**阻止师傅不准安装,同时从家里拿来木梯子、铁锤、锥子将戴宏楚家围墙打烂。一共打烂了两处,两处总长约2米,高约45公分。损失约300元。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的陈述、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及辩解、证人证词、现场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戴**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壹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武冈市公安局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壹佰圆整;由武冈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冈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