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公(和)决字[2025]第0232号

  被处罚人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现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
  现查明:2025年7月9日18时许,于衡阳市珠晖区苏州湾湘XX店外,芒果XX公司因为安装在湘XX的空调拆除问题与湘xx店主陈xx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陈xx老公阳xx阻碍施工,并且摇晃施工脚手架,后芒果xx公司保安易xx、周xx为防止阳xx阻工将其拖离,期间湘xx店的厨师陈xx向前推搡易xx,导致易xx摔倒在地,后周xx与易xx二人一起将陈xx摔倒在地,违法行为人易xx、周xx对其殴打陈xx的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2、受害人询问笔录;3、现场监控视频刻碟;4、现场照片;5、证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易*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衡阳农村商业银行高新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