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星)决字[2025]第2023号

  被处罚人汤**,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芙蓉区定王*******,现住恒大上林苑3栋2*******。
  现查明:2025年7月7日,违法行为人汤××在长沙县棠坡路上一家中国移动营业厅内办理电话卡,之后将自己的手机卡进行出租,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提供帮助。
  以上事实有汤**本人的陈述与申辩、到案经过、聊天记录、上级交办线索等证据证实等证据为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汤**罚款贰佰圆整,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