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章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公(一)决字[2025]第0823号
被处罚人陈*,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龙塘*******,现住湖南省耒阳市龙塘*******。
现查明:2025年07月02日05时许,李XX与陈X两人在XX县XX镇XXX村XX温泉酒店前台,因开房等问题双方发生口角争执,引起肢体冲突并打架,致使双方身体不同程度受伤。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2.证人证言;3.书证;4.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宜章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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