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桐)决字[2025]第0812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远县桐山*******,现住湖南省宁远县桐山*******。
现查明:2025年08月01日09时许,违法行为人肖×旺从2025年3月份期间在网络赌博平台上投注赌博,共充值1000余元用于网赌投注,总计非法获利5000元,该5000元为涉诈资金。其中4000元为上海市居民受害人黄×从其农业银行卡(6228480039164725671)转出,1000元为吴忠市居民受害人马××从其农业银行卡(6228481208238262673)转出,现肖×旺家属已主动将这5000元退还给受害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银行流水、其他涉诈材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肖**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远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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