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攸公(治)决字[2025]第0636号
被处罚人谢**,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攸县新市镇*******,现住湖南省攸县新市镇*******。
现查明:2022年年底至2024年6月,违法行为人谢**建立微信群组织违法行为人吴元初、刘旭等多名下线在众诚APP上进行网络赌博活动,谢**从中获利3万元。2025年3月17日,违法行为人谢**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积极上交违法所得3万元。2025年5月20日,攸县人民检察院对谢**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建议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谢**上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依法没收。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诉和申辩、证人证言、转账记录、手机截图、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攸县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攸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攸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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