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蒸公(东)决字[2025]第0458号

  被处罚人屈**,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西渡镇米子社区蒸*******,现住西渡镇米子社区蒸*******。
  现查明:2025年7月12日,欧xx应表弟刘xx要求在衡阳县凯里亚德酒店开房住宿,当天前台工作人员屈xx未尽到工作职责,未如实登记进入该房间住宿、来访的刘xx、张xx、覃xx等多个未成年人。
  以上事实有有屈**本人的询问材料,入住人员张佳妮、覃诗雅、欧阳亨、刘子萌的证言,衡阳县西渡德泉酒店负责人黄川、总经理粟钰惠的证言;衡阳县西渡德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旅客业来访客人登记表、旅管业未成年人入住备案登记表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屈**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衡阳县政务中心公安代理室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