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公(西)决字[2025]第0372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城步苗族自*******,现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
  现查明:西岩派出所民警接上级下发“两卡线索”,西x镇灯塔村村民肖x名下银行卡涉嫌诈骗案。经查明:2025年4月至今,肖*在xx省xx市、xx县xx镇两地利用手机在“PG娱乐45.cc”的赌博网站参与赌博。肖x使用自己的手机号码在平台注册,并绑定自己银行卡进行上下分。肖x在赌博网站上下分过程中,涉诈资金流入其名下银行账号。其在网络平台上主要进行“PG”、“牛牛”、“三公”形式的赌博,单注金额为5-10元不等,总计输了2万余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及申辩、网址截图、交易流水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肖*主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城步苗族自治县财政局指定的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收费点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