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通道侗族自*******,现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
现查明:2025年7月30日15时许,违法行为人杨××驾驶号牌为湘××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溪口镇××村往双江镇方向行驶,在万佛山镇高速路口路边停车,向在路边等车的杨××、杨××等人讨要香烟抽,在杨××、杨××等人明确表示没有香烟的情况下,杨××下车边解皮带边走向杨××、杨××等人,在走到杨××、杨××等人面前的时候,脱下外裤,并且弯腰把屁股朝向杨××、杨××等人展示大腿上的伤口,想继续向杨××、杨××等人要香烟抽,杨××在公路边通过脱裤子展示伤口的行为造成杨××、杨××等人的恐慌和不满。2025年7月31日13时许,违法行为人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号牌为湘××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溪口镇小水村××组的山里往家中方向行驶,在公路上被民警现场查获。杨××的行为已构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和寻衅滋事的行为。另查明,2025年4月5日,杨××因威胁他人人身安全被通道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七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通道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三日,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杨××的陈述和申辩;2、驾驶人驾驶证信息查询、机动车详细信息;3、户籍证明;4、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证明;5、到案经过;6、查获照片;7、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8、卡口监控截图;9、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被处罚人杨**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四项,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七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2日。
履行方式:由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