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鹤公(城东)决字[2025]第0899号

  被处罚人马**,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光宇路90号光宇*******,现住山水阳光城小区2*******。
  现查明:2025年08月01日01时32分许,违法行为人马X双在经过怀化市鹤城区山水阳光城小区3栋1号地下停车场门口时,无故对过路的杨某(女)进行冲撞及推搡,并将杨某抱摔倒地两次,导致杨某身体有多处擦伤和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及申辩、受害人的陈述及申辩、到案经过、监控视频、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马**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