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交)决字[2025]第0660号
被处罚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洪山*******,现住湖南省双峰县洪山*******。
现查明:2025年07月02日16时20分许违法行为人谢*饮酒后驾驶车架号为004803的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G234双峰县洪山殿镇咸加村地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结果为123mg/100ml,经血液检测结果为77.19mg/100ml。后经系统查询谢*在2024年03月29日20时42分在安仁县永乐镇因无证驾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处罚过,属于饮酒驾驶被处罚后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双峰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双峰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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