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公直(交)决字[2025]第0140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溪*******,现住双清区海羊明珠9*******。
现查明:2025年4月19日21时15分许,胡某某驾驶湘EZ8XXX号小型客车行驶至邵阳市双清区东大路龙须塘派出所地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65mg/100ml。经查证,胡某某曾于2024年7月7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处,此次系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1.接报案回执 2.当事人车驾驶信息资料 3.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单及强制措施凭证 4.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5.首次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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