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慈公(蒋)决字[2025]第0588号

  被处罚人伍*,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慈利县零阳*******,现住湖南省慈利县零阳*******。
  现查明:2025年07月31日01时许,伍×酒后因潘×欠其妻子刘×英钱的事,窜至慈利县××街道茶庵村1组潘×父亲潘×阶家中,伍×要求潘×阶叫潘×出来,实际上潘×不在家,过程中伍×将潘×阶家中大门玻璃损坏(损坏价值约100元左右),伍×进入该房屋后动手打了潘×阶脸部两下,并拿起潘×阶家厨房菜刀威胁潘×阶给潘×打电话,潘×电话未接通。潘×阶的伤势经慈利县中医院诊断为:左眼球挫伤。
  以上事实有伍X、刘XX、潘XX、潘X、王XX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慈利县中医院诊断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伍*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伍*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伍*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慈利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慈利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慈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