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刑)决字[2025]第0664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金开*******,现住湖南省双峰县金开*******。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王*与王咏琪(另案处理)、宋豪(另案处理)是朋友关系。2024年6月14日晚上,王*在得知王咏琪与宋豪约定在双峰县永丰街道湾田学校附近打架后,遂骑车来到湾田学校附近。15日凌晨4时许王*与宋豪、江圆(已处罚)、王子乐(已处罚)、钟子豪(已另案处理)等人五人对张优进行了殴打,造成张优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受害人的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到案经过、现场视频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双峰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双峰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