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桃)决字[2025]第1469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桃花*******,现住湖南省隆回县桃花*******。
现查明:2025年7月26日凌晨2时许,刘XX做完工骑电动三轮车经隆回县桃花坪街道XXX检测站回家时,因下雨了在检测站旁边一栋在建民房躲雨,随后发现该在建民房一楼外侧墙角内摆放着一捆电线,刘XX随即将这捆电线和电线上连接的灯泡一起偷走。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受害人陈述、现场监控视频、指认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