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公(交)决字[2025]第0575号

  被处罚人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新墙*******,现住湖南省岳阳县新墙*******。
  现查明:2025年08月01日10时许,孙*驾驶湘FXXXX小车沿岳阳县荣公线由西往东行驶至林科所路段时,被正在此处设卡检查的岳阳县公安局交警新墙中队民警拦截,经查:孙X机动车驾驶证于2024年3月因危险驾驶罪被吊销。其行为构成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法。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孙X的陈述和申辩;现场照片;查获经过;户籍信息;驾驶证信息;驾驶车辆信息查询记录;违法前科;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孙*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