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岳公(南)不决字[2025]第0018号

  违法行为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杨嘉*******,现住:湖南省湘潭县杨嘉*******。
  现查明现查明,2025年7月7日23时许,当事人陈*与当事人廖*在南岳区附三医院加油站后方充电站旁,因争夺充电枪充电一事引发肢体冲突。陈*称廖*在抢夺充电枪充电时,对其打了三个耳光,扣了眼珠,掐了脖子。廖*称陈*勒伤了其脖子,掰伤了廖*的左手的无名指、中指以及右手的大拇指。扯断了廖*的一只银色机械手表表带。陈*经衡阳市民和司法鉴定所伤情鉴定为轻微伤。经调取周边视频监控及询问现场目击证人,无证据证实双方所陈述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廖*询问笔录、陈*询问笔录、证人询问笔录、附近监控视频、双方伤情照片、陈*伤情鉴定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