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禁)决字[2025]第1277号

  被处罚人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壶天*******,现住湖南省湘乡市壶天*******。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成*2025年以来多次吸食毒品冰毒、麻古。其最近一次吸食毒品是2025年7月25日,成*在娄底市娄星区泉水小区18栋2单元502房间,熬煮冰毒麻古过滤水结晶后,以烫烧的方式吸食了这些冰毒、麻古结晶。经尿检,成*尿液中甲基苯丙胺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成*的陈述与申辩,现场检测报告、尿检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成*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涟源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涟源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