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公(城)决字[2025]第1569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梅仙*******,现住梅仙镇松山村松山*******。
现查明:2025年7月29日15时许,吴××等人在平江县汉昌街道××村××号彭××的麻将馆内以癞子转转胡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吴**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吴**主动投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对吴**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平江县政务公开中心罚没款缴纳窗口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平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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