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沙)决字[2025]第1158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沙田*******,现住湖南省宁乡市沙田*******。
现查明:2025年6月至7月期间,违法行为人李×威在宁乡市内通过网络赌博平台进行单注金额2元到1000元不等的“老虎机”赌博,其中,李×威用于在赌博平台提现的卡号为62309××××××2984农商银行卡被转入广东省河池市公安立案的杨×兰被诈骗资金3000元,被公安机关冻结。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提取笔录银行流水、交易记录等相关材料,杨×兰的报案笔录,李×威的判决前科材料,李×威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李**案后主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宁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宁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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