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公(综)决字[2025]第0284号
被处罚人傅*,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杨嘉*******,现住湖南省湘潭县杨嘉*******。
现查明:2025年8月1日00时00分左右,傅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湘XXXXXX的小型普通客车,至湘潭市雨湖区XXXXXX时,被我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我局民警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驾驶员傅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9mg/100mL。民警经查询发现傅某于2020年04月14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岳塘大队查获。并于2020年04月30日被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岳塘大队处罚。经查证:傅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湖南省公安厅2022年4月7日印发的湘公法【2022】6号《湖南省公安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零二、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之规定对傅某进行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傅某本人的陈述、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民警查获经过、酒精呼气测试结果、 (编号为4303042800334250的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岳塘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编号为4303023600507890《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傅*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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