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丹洲)决字[2025]第0898号

  被处罚人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现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
  现查明:2025年1月13日,违法人孙X以营利为目的,租赁位于XX市XX区XX路XXX宿舍楼一层4间房开设电游赌博机场所,设置一方位的牌机16台、八方位的鲨鱼机1台,并雇佣鄢元枝为参赌人员上下分、收取赌资。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同案人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照片、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孙*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叁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常德市高山街支行缴纳罚款叁仟圆整;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武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