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隆公(六)不决字[2025]第0164号
违法行为人阳**,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六都*******,现住:湖南省隆回县六都*******。
现查明2025年07月19日,刘述和及其妻子阳双姑因邻里纠纷到阳**家门口吵闹,阳**发现后用手机贴着刘述和和阳双姑的脸拍摄视频。争吵过程中刘述和到家中搬了一条椅子并放置在阳**家门口,欲让阳双姑坐在阳**家大门口进行辱骂。阳**见状后将椅子搬走,刘述和遂上前与阳**争抢该椅子。刘述和后将椅子抢回并继续放置在阳**家大门处,阳双姑坐在椅子上辱骂阳**。阳**用手机拍摄刘述和、阳双姑等人行为时,刘述和去抢阳**用于拍摄的手机,并拍打阳**持手机的手臂,将阳**的手机拍落在地,导致阳**的手机受损。阳**捡起手机之后继续拍视频,双方继续争抢手机。在抢手机的过程中,刘述和拉扯阳**的手臂,阳**见状顺势躺倒在地。刘述和则继续抢阳**的手机,并扯阳**的头发、掐阳**的手臂,导致阳**受伤。刘述和指控其与阳**抢夺手机的过程中阳**咬伤其左手无名指,根据查看现场监控视频,阳**没有咬的动作,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受害人的陈述、现场监控视频、手机受损照片、诊断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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