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鼎公(十)决字[2025]第0694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鼎城区十美堂镇胜*******,现住鼎城区十美堂镇胜*******。
  现查明:2022年左右,违法行为人张**在网上购买了一支气枪及气瓶、气管等枪支配件,用于甲鱼池驱鸟并长期持有。2025年8月1日,公安机关根据上级下发线索,在张**家中查获该支气枪及配件若干。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指认照片、淘宝订单记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