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长)决字[2025]第1221号
被处罚人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雨花区黎托*******,现住长沙市雨花区黎托*******。
现查明:2023年03月、04月间,方x、方xx为了赚钱,应朋友罗x、胡x之约,到娄底市xx区发放涉黄小卡片,胡x按每发放一张卡片给0.4元提成的方式跟方x、方xx结算报酬,方x共计发放了2000余张卡片,获利658元,方xx共计发放了3000余张卡片,获利1247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方*行政拘留十日。因方*已因该违法行为被刑事拘留33天,折抵行政拘留时间。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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