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湘公(禁)不决字[2025]第0064号
违法行为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阴县东塘*******,现住:湘阴县东塘镇东塘*******。
现查明2025年07月16日07时许,周X通过谢X购得1800元钱的毒品冰毒后,与谢X一起在湘阴县东塘镇东塘社区其住宅一楼的空门面内通过“烫烧”的方式进行吸食。经鉴定,周X的毛发样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因周X主动投案,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微信账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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