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公(交)决字[2025]第1078号
被处罚人莫**,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县五峰铺镇新*******,现住邵阳县五峰铺镇新*******。
现查明:2025年06月26日13时38分许,莫×良(男,身份证号:4326211967××××4815)饮酒后驾驶无号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备案号:邵阳SY63395)在G356邵阳县五峰铺镇六里桥村地段被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33MG/100ML,莫×良对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无异议,莫×良对其饮酒后驾驶无号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的事实供认不讳。另查明,莫×良在2023年2月3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并处罚过的记录。
以上事实有现场执法记录仪截图照片、询问笔录、户籍信息和驾驶证信息查询单、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第一次酒驾强措及处罚决定书、车辆合格证、电动正三轮摩托车的铭牌及车架号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莫**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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