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蔡)决字[2025]第1329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灶市*******,现住湖南省耒阳市灶市*******。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陈x从2025年年初开始吸食毒品,到被抓获时共吸食五六次毒品,前几次都是吸食毒品冰毒,最近一次是2025年7月29日下午4点钟和梁x龙两人在耒阳市泗门洲河边打水位置一起采用烫吸的方式共吸食了约0.1克海洛因。经提取陈x的新鲜尿液进行检测,结果呈吗啡阳性。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X的陈述与申辩、尿检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