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伍)决字[2025]第1498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流光*******,现住长沙市开福区伍家*******。
  现查明:杨××曾因盗窃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仍不思悔改再次实施盗窃行为。2025年7月30日上午,杨××在长沙市开福区××××宿舍内,盗窃被侵害人现金人民币500余元,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纪念币200元以及其他财物,盗窃得手后用于日常消费。
  以上事实有:杨××的陈述、被侵害人的陈述、指认现场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2025年4月1日,杨**因盗窃的行为被邵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杨**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对其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