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交)决字[2025]第1156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巷子*******,现住湖南省宁乡市白马*******。
  现查明:2023年01月08日晚,刘**饮酒后驾驶湘A×××××荣威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宁乡市文体路从北往南行驶到××××××地段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测试:刘**体内酒精浓度为24mg/100ml。另查明:刘**因饮酒驾驶于2013年04月08日被××××××处罚。
  以上事实有查获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呼气测试单,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廖××的自述材料,戴××的证言,刘**本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宁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宁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