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老)决字[2025]第1155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灰汤*******,现住湖南省宁乡市灰汤*******。
现查明:2025年7月25日、26日、27日,唐**与喻应春、喻汉文、周政文等人在宁乡市老粮仓镇××组张××家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10元起注的赌博;2025年7月28日,唐**与喻应春、喻汉文、周政文等人在宁乡市黄材镇井××组黄××家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10元起注的赌博,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喻应春、喻汉文、周政文等人的询问笔录,唐**本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因唐**已满七十周岁,根据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乡市农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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