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公(东)决字[2025]第0516号

  被处罚人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化县乐安镇蚩尤*******,现住长沙
  现查明:2025年7月29日21时30分许,方×云窜致长沙湘江新区立新路与湖高路交汇处,采用破坏性方式,盗走埋于此处路边草丛地面的电缆线约86.67斤,后转卖获利52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方×云本人的陈述;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作案工具);书证(微信转账记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方**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方**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