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建)决字[2025]第0732号

  被处罚人王**,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现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
  现查明:2025年07月31日22时35分左右,在湘潭市岳塘区XX酒店前的辅道上,王XX与贺XX因停车纠纷发生口角,双方争吵的过程中,王XX用右手反手打了贺XX的右脸一下。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湘潭市农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