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虞)决字[2025]第1057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虞唐*******,现住湖南省湘乡市虞唐*******。
现查明:2025年08月01日09时许,违法行为人胡XX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湘乡市虞唐镇XX村十字路口320国道1285公里时,被公安机关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二日。
履行方式:由湘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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