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公(城)决字[2025]第0656号
被处罚人向**,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雪峰*******,现住湖南省洞口县雪峰*******。
现查明:2025年8月1日凌晨1时许,违法行为人向XX窜至洞口XX工地内,窃走工地内的铜芯电线回到家中,烧毁铜芯电线外皮后,被民警抓获。经查,向XX窃得的铜芯电线价值一千余元。
以上事实有本人交代、被害人陈述、现场照片、前科材料、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向**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洞口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拘留所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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